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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可口可乐免费修复了 公司在促销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决定来自高等法院第四小组。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商标侵权,因此没有考虑体育用品厂的上诉。
对于部长们来说,没有证据表明所判决的人之间存在分歧,所叙述的事实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没有任何违反联邦立法的情况。该信息来自STJ。
具体案例
在促销活动中,购买品牌软饮料瓶盖并加2雷 电报数据 亚尔的消费者将获得一个泡沫球,上面印有“可口可乐”和“迷你奥林匹克球”以及亚特兰大奥运会标志。奥林匹克专利公司了解到其品牌受到侵犯,并试图禁止分发促销迷你球。他要求进行刑事调查并发出法外通知。该公司甚至向美国可口可乐国际公司传达了这一事实。
斯帕尔请求宣告非法夺取该品牌任何权利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并要求其自由支付体育用品厂所指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该请求被一审接受,并得到圣保罗法院的裁决。
奥林匹克专利向 STJ 提出上诉。他声称,他拥有“Olímpica”品牌的注册权,而斯帕尔通过使用该品牌,“让人们相信这些球是由上诉人(一家巴西球的传统制造商)生产的,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评估其产品的价值” ,恶意故意省略迷你球原产于中国的信息,凸显被告品牌的侵占行为”。
决定
上诉报告员费尔南多·贡萨尔维斯部长指出,TJ-SP 的裁决承认该工厂是“Olímpica”品牌的持有者,但仅限于“游戏、玩具和爱好、体操、体育、狩猎和钓鱼用品” “,服装辅料除外”。他指出,该品牌指的是运动产品,使用“奥林匹克”一词不会误导消费者,因为这是与软饮料相关的迷你球的促销。

TJ-SP 还提到了圣保罗刑事法院 (Tacrim-SP) 在针对 Spal 滥用该品牌的刑事诉讼中的裁决,该裁决指出这些球只是微型球,无法有效地用于从事体育运动。
裁决指出,“此外,记录中充分表明,它们只是为了利用奥运会的广告宣传活动,[……]一项由可口可乐公司正式赞助的项目[……] ] 推广上述活动,使用微型球,以礼物的形式,以加盟商生产的饮料的消费为条件”。该裁决重申,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奥林匹克”品牌在商业、工业或服务业的通用使用。
对于报告部长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违反《工业产权法》(第 5,722/71 号法律)的情况,“因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拒绝通过授予商标注册来实现与工业产权相关的权利的保护。品牌所有权及其独家使用的保证也没有被取消。只是强调,由于在 INPI 注册,该品牌的专有使用权仅限于所授予的类别”。
部长表示,“正如 Irineu Strenger 指出的那样,这种排他性并不涵盖‘属于其他类别的其他非类似产品,知名品牌除外’。” 此外,该作者还表示:“品牌保护的目的是抑制不正当竞争,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时产生混淆,认为它是另一种产品或服务,以及避免对他人的努力感到沾沾自喜。” ”。
他补充说,迷你球上使用的“奥林匹克”一词是一个简单的限定,没有任何可能使消费者感到困惑的误用,因为斯帕尔销售可口可乐和奥林匹克专利体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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